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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编辑:数学与统计学院   发表日期:2021年10月26日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第一条 提升大学生创新意识、团队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科竞赛经费的激励效益,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校教字【2018】30号)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学科竞赛经费管理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原则,重点资助精品赛事。

 教务处每年对上一年度给予资助的全校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科竞赛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学科竞赛考核评价结果分A、B、C三

考评系数K=

1.AK≥1.5,或应的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

2.B0.5K<1.5

3.CK<0.5

获得1个国家级二等奖视同1.5个省级一等奖(不与省级奖项重复计算)获得3个省级二等奖视同1个省级一等奖。

经费资助

学校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学科竞赛进行类资助。

1.评价结果为A的,资助经费在现有标准上增加30%成绩特别突出的,资助金额可酌情上浮。

2.评价结果为B的,按现有标准进行资助。

3.评价结果为C的,资助经费在现有标准上减少30%。连续三届考核评价结果为C的,原则上暂停资助学科竞赛。

湖南省普通高校师范生技能大赛等社会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多专业联合参赛的大型学科竞赛,按1个省级一等奖5000元的标准奖励获奖学生所在学院,作为学院下一年度该项竞赛的运行经费。

因不可抗力导致学科竞赛考核评价结果不理想,由承办部门向教务处出具书面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酌情调整竞赛经费资助额度

规定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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