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开展2011年度专利资助申报工作,请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以本省辖区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资助原则
(一)专利资助遵循政府引导、鼓励创新、促进转化的原则。
(二)专利资助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利资助遵循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的原则。 三、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
(二)直接申请外国专利或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被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
国内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或取得PCT申请相关证明、进入国家阶段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四、申请资助须提供的资料
(一)《湖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2011年湖南省专利资助申请明细表》和按城区与县区分别制作的《2011年湖南省专利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上述表格要同时提供纸件和电子件。
(二)国内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三)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或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相关证明(如取得受理通知、缴费发票、授权证书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四)职务发明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由他人代领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办理资助事宜的委托书、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六)资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专利资助标准按职务专利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二)国外专利:采取PCT方式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每件资助10000元;进入欧、美、日国家阶段,每件专利申请资助10000元,每件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0元。非职务国外专利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资助。享受国家资助的项目,本资金不再重复资助。 六、资助申请的受理、确认及资金的拨付
(一)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按属地管理原则, 2011年8月20日前将本市(州)受理的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省知识产权局。中央在长单位的资助项目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经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资助对象。
(二)专项资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省知识产权局向省财政提出资金报告,省财政根据审定的专利资助项目按现行支付方式拨付。专利权人为单位且数额较大的资助资金采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单位和市(州)、省直管县(市),其余的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拨付和发放。省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资助资金专户,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没有提供有效的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没有按要求填写的。 3.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4.已经获得过国家或省PCT资助的项目。
联 系 人: 杨 文 李承惠
联系电话:0731-88883106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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