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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报考博士研究生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年07月25日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院人通[2009]27

在“双百工程”的鼓舞下,我院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师资队伍建设出现了可喜的势头。为规范报考程序,避免个人因不明学院报考规定而受到影响,现根据《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办法》(院人字〔20059号)文件基本精神,重申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1、学院坚持“鼓励报考、计划安排、学用一致”的基本原则,在各学科、专业方面有条件、分批次、有计划地对专业技术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进行审批。

2、严格报考程序。报考博士研究生先由个人填写人事处制订的《审批表》,经教学系(院)审批同意后,确定读博类型(公费、自费、委托培养等),然后报人事处审核,最后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后方能报考。

3、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应是品行端正、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的专业骨干教师。非专任教师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必须获得相关专业的系(院)认可,列入本专业教师培养计划之后,报学院审批。

4、为保持稳定的教学秩序,本院教职工不论报考何种类型(公费、自费、委托培养等)的博士研究生都应该履行报考手续。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报考或被录取的,学院不予认可。

5、经批准攻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入学前必须与学院签订委托培养协议。

衡阳师范学院人事处

20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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