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第十二届“湖南青年五四奖章”人选的推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将相关文件予以转发,各系(部)有意申报且符合条件者请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于3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交至团委办公室,逾期不候。
附件:《关于推报第十二届“湖南青年五四奖章”人选的通知》(湘团联〔2010〕6号)
共青团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转发《关于推报第十二届“湖南青年五四奖章”人选的通知》 通知
发:各系(院)团总支
共青团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0年3月9日印发
附件:
湘团联〔2010〕6号
关于推报第十二届“湖南青年五四奖章”人选的
通 知
各市州团委、青联,省直团工委、青联,各高校团委,有关行业团委:
为集中展示当代湖南青年的精神风貌,激励全省广大青年为全面建设小康湖南,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而努力奋斗,共青团湖南省委、湖南省青年联合会决定于2010年五四青年节期间颁授第十二届“湖南青年五四奖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18周岁至40周岁的湖南青年(1970年5月-1992年5月出生);
2、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
3、踊跃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扎实工作,勇于创新,作出了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是广大青年建功成才的典范;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广大青年精神文明的榜样。
二、推报程序
各市级团委、青联推荐1-2名 “湖南青年五四奖章”人选。各申报人员要认真据实填写《第十二届“湖南青年五四奖章”申报表》(附后),相关单位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盖公章,并以写实的方式整理出事迹材料,无需再制作画册等申报资料。
申报人选是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缴完税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资产规模评估报告书,赞助社会公益事业的须由受益单位(人)提供“书面证明”,如提供证书或证件的复印件应注明原件所在地,并盖原件所在单位公章。推报单位要严格进行审查、核对。
三、有关要求
1、要进一步拓宽推报渠道,确保推报对象的代表性。市州团委、青联,省直团工委、青联要广开视野,广辟渠道,面向全社会做好推报工作。推报人选要兼顾青年工人、青年农民、青年学生、青年科技工作者、青年公共管理与服务工作者、青年企业管理工作者、青年文体艺术工作者、部队青年等各个类别。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人选和性别结构。重点关注默默奉献工作在基层第一线的先进青年典型。
同时,欢迎有关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向团省委、省青联推报“湖南青年五四奖章”人选。
2、要严格把关,确保推报质量。各推报单位要对申报人选进行直接考察,广泛听取广大青年和群众的意见,听取人选工作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居住地县级(含)以上纪检、计划生育和公安等部门有无违纪、违规和违法的意见,认真核实申报表及其先进事迹材料。
3、要自觉维护评选活动的权威性。“湖南青年五四奖章”是团省委、省青联授予湖南青年的最高荣誉,奖项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根据团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不再评选“湖南青年五四奖章标兵”,省级以下团委、青联不设立“青年五四奖章”。因此,各级团委要高度重视,已设立此奖项评选的单位要立即停止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活动,维护“湖南青年五四奖章”的权威性。
4、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18日,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请各单位按时将申报表和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事迹简介(300字以内)各3份、二寸同底彩色标准照片和五寸彩色工作照片(反映其先进事迹,展现工作风采)各5张报团省委组织部,所有材料和照片均须附电子版。联系人:邓绘,联系电话:0731-88776727(传真),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西路1号,邮编:410004,电子邮箱:tswzzb2006@163.com。
附件:第十二届“湖南青年五四奖章”申报表
共青团湖南省委 湖南省青年联合会
2010年3月4日
附件:
第十二届“湖南青年五四奖章”申报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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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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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照片 |
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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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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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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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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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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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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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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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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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办: 宅: 移动: |
学习
工作
简历 |
时间 |
学校或单位 |
岗位或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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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被何单位授予何
奖项
及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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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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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300字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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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公安部门意见 |
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盖 章
年 月 日 |
同级纪检部门意见 |
税务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盖 章
年 月 日 |
单位党组织意见 |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级团委、青联意见 |
团省委、省青联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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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安、计划生育和纪检要求是居住地县级(含)以上部门意见;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无纪检部门意见;属于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同级国税或地税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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